顧客個人資料保護權益

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顧客個人資料合理利用,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:

顧客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

  • 蒐集之目的:
    • - 029 公民營(辦)交通運輸、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
    • - 036 存款與匯款 040 行銷(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)
    • -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
    • - 067 信用卡、現金卡、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
    • - 077 訂位、住宿登記與購票業
    • -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
    • - 136 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
    • -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
    • - 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
    • - 157 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。
  • 個人資料類別:C001辨識個人者、C002辨識財務者、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、C011個人描述、C093財務交易、C111健康紀錄。
  • 利用期間: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,但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。
  • 利用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僅使用於台灣地區,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、合作或委外機構,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之機關,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。
  • 提供人得自由選擇提供顧客個人資料,但不提供或資料不完整,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通知、審核與受理,而無法提供相關服務,或影響顧客權益等情事者,應自負責任外,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。

顧客行使個人資料之權利與方式

  • 顧客提供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為以下之主張:
    • -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,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,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,本公司得拒絕之。
    • -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  • -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刪除,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。
  • 顧客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,請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,親臨本公司各車站服務台進行申請。
  • 顧客就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請求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,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,必要時得予延長,如拒絕提供者,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。
  • 顧客就下列事項請求者,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,必要時得予延長,如拒絕提供者,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。
    • - 請求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之正確性。
    • -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,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
    • - 本公司有違法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,請求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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